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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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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经济建设得到迅速发展,建筑工程已成为经济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项目。但是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置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在建筑过程中,他们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结果有的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等重大安全事故,使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地危害了公共安全,针对这些情况,刑法专门规定了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构成本罪的主体是单位,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部门,也就是“业主”;“设计单位”,是指对建设工程进行专门设计的单位;“施工单位”,主要是指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及各种标准、要求进行建筑物建设的部门。“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聘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单位。 行为人的目的虽然并不希望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但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其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是故意的,而且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如降低水泥标号,使用不合格的残次建筑材料等。 必须是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这里所说的“重大安全事故”,是指该建筑工程在建设中以及交付使用后,由于达不到质量标准或者存在严重问题,导致楼房倒塌、桥梁断裂、铁路塌陷,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事故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1、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所谓校舍,是指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阅览室等,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类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体育活动场地及器械等。所谓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倒塌或者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险、隐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虽然出现了危险但并不明知,则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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