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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在伤情稳定后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最终的伤残评定级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应伤残级别的工伤待遇。具体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赔偿补助金标准和规范是这样的:七级12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6个月的自己薪酬。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付出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工作补助金 1、规范: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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