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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范,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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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可以约定由定期向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保障对合伙企业享有知情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2.查账权作为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 3.利润分配权对于决策、投票权发挥的作用可能比较有限,但是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关利润分配的时间、比例等。(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优势二:高效决策以公司型持股平台为例,其完整的治理结构包含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会议必须一一通知到位。【例如:《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的责任有哪些,《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负责,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合伙人的责任是补充性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责任的性质是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顺序,决定了合伙人首先是以合伙的共有财产向债权人承担共同债务,然后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的共有财产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则不发生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主要是由法律一般对合伙人的出资标的的种类以及出资数额的大小没有限制所决定的。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其责任规则为: (1)每个合伙人均对全部合伙债务负清偿责任,合伙债权人一旦要求全部、部分或个别的合伙人清偿,被要求者即有义务予以清偿; (2)其清偿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也有清偿的效力; (3)若其清偿的债务超过应担份额,则其就超出部分对其他应担合伙人享有追偿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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