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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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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 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 证据和材料: 1、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保全的财物、金额及证据、事实与理由等内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证据保全必须详细列明申请保全的证据情况。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凭证以及 侵权行为的证据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⒈申请财产保全除了需要提供担保以外,还需要支付财产保全费用。 ⒉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式是: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该财产保全费用不予退还。财产保全不成功的责任系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了错误信息(即没有发现被告已经将房屋卖掉),且法院已经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下达裁定书并实施查封),所以不存在退费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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