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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对丈夫婚前的财产享有

2022-10-27
妻子对丈夫婚前的财产享有继承权再婚的A,在丈夫去世后与三个继子女为丈夫和丈夫前妻留下坐落于上海市XX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继承产权份额发生争议,并告上法院。7月5日,上海市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A享有丈夫婚前财产的三十二分之五,三个继子女各享有三十二分之九。A诉称,2003年6月其与再婚丈夫E相识恋爱并共同生活,同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丈夫E身患多种疾病,对其照顾护理直至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现要求继承丈夫和丈夫前妻的房屋产权份额。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E与生母B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新婚姻法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法院认为,A和三个继子女都为胡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E与前妻B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B所有。因B先于E去世,B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E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八分之一,E拥有的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E去世后,其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即A和三个继子女各继承三十二分之五。法院经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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