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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宣传或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罚款...
夸大宣传的处罚依据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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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夸大宣传的处罚依据是: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生产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进行误解。违反本规定的,依照第二十四条的处罚,经营者使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进行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
夸大宣传的处罚依据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对违反该规定的,根据第二十四条进行处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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