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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权拒绝签订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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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对患有狂犬病的犬只、烈性犬、无主犬、无证犬由公安、城管、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在市区主要道路和旅游景区遛犬的,由公安、城管、畜牧、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人员对养犬人进行批评警告,并做记录,一年内满三次的,吊销犬证(牌)及免疫证(标识)。携犬进入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场所、区域的,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义务予以制止。
汽车租赁经营者出租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的,只能租赁给承租单位用于半年以上固定用车。承租单位不得将租赁的9座以上(不含9座)载客汽车用于本单位自用以外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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