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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剥夺股东资格

2021-12-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逃避全部出资,经公司催促支付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者返还出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释,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支付相应的出资。公司债权人在办理法定减资手续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支付相应的出资前,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要求有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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