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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决定自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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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统筹确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提高制度精准性,加大补贴力度。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补贴类别和标准,采取凭据报销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补助金对象: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金主要补助残疾人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是低保家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渐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度残疾失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包括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相关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类补贴。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书,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评定为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维护、家庭维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维护、家庭维护等服务。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请条件的残疾人,可以同时申请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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