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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及您的描述可知,李某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这个要看你们当时的合同了,有没有说明要经过业主同意才能转租转让,如果合同有这条,A没有通过业主同意就租给了B,那么A是要付主要责任的,同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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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的原则,租赁期间届满,经出租人同意的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出租人无需补偿。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需要注意,因此时承租人进行装饰装修已经过出租人同意,并且应形成附合,成为租赁房屋不易分割的部分,故此时出租人无权对这些装饰装修物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而对于承租人而言,如果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未形成附合,则其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在不损害出租人权益前提下拆除并取回。在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并且租赁期限已届满情形下,承租人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履行完毕后,完全使用了租赁房屋,也完全享用了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价值,故此时不能再要求出租人进行补偿。
房东要收回房子,对于装修费的补偿,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约定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租房期满后不能问房东索要装修费。租房时承租人经过房东的同意对房屋进行装饰的,租房合同期满后,房东不需要补偿装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租人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房东不用补偿装修费,还有权要求其恢复原装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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