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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两者均属于行政法规性的规范性文件,同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组成部分。但会计制度是以特定部门、特定行业...
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会计准则大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适用于其他企业。而《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除金融保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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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有一下区别:账务处理不同: 1.资产清查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的盘盈或盘亏时直接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法简明扼要,与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内容相符。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中已取消了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报前必须将待处理的资产进行处理,因此财产清查还要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多余。 2.不计提长期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较难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需要进行较多的职业判断,而小企业会计人员少,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更少,所以《小企业会计准则》仅要求对短期投资、存货和应收款项计提跌价或坏账准备,不要求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3.简化长期投资的核算。小企业投资的业务比较少,按重要性原则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简化了的成本法或简化的权益法核算。会计科目设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设了25个一级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小企业经济业务相对简单,因此可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部分科目进行归并,如应收股利和应收利息合为应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装物归并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业会计核算简化或者没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从而可少设。适用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选择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就不能同时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看,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小企业也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适用范围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非对外集资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和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除非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二、会计科目设置不同的《小企业会计准则》比《企业会计准则》少25个一级科目。三、资产清查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小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发生资产盘盈或盘亏时直接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资产负债表已取消资产待处理项目,企业在编制报告前必须处理待处理资产,因此财产清查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溢出科目进行核算。
一、会计与会计法会计是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渐从生产职能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管理职能,其本质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等。狭义的会计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年12月29日、1999年10月31日两次对《会计法》作了修改。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内容视频讲解,点击进入目前,我国的会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现行的会计法律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它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是会计机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根本大法。 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会计法》。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各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上低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1、会计规章会计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10号令形式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 2、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比如,《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财政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会计工作某些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比如,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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