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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同时提交以下材料:工程项目建设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中标通知书;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合格书;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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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和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工程监理登记表和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此,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报下列材料:(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技术管理机构组成材料及相关人员岗位资质证书;(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报告和行政审查批准书;(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材料齐全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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