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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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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现将桂林市全州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广西省桂林市全州县各区片土地补偿标准如下:全州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51748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881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704元/亩到18817元/亩之间。庙头镇、黄沙河镇、龙水镇、永岁乡、才湾镇、绍水镇、咸水镇、凤凰镇、石塘镇、两河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80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7472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368元/亩到17472元/亩之间。大西江镇、文桥镇、枧塘镇、安和镇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44349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6127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31元/亩到16127元/亩之间。白宝乡、蕉江瑶族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41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24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3100元/亩到12400元/亩之间。东山乡的补偿标准:基本农田不低于308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112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2800元/亩到11200元/亩之间。以下特殊情况,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水田、园地、菜地、鱼塘等却需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情况。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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