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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不一定赔偿十万,著作权侵权的赔偿需要按照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分析,一般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或...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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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在职期间为了增加网站的访问量,在站上提供了一些日本动漫的下载,但这是没有版权的(版权属于日本的一些动漫公司),11月30日我从公司离职后,因为担心以后出现版权纠纷,公司将责任推到我个人身上,所以把我上传的一切没有版权许可的内容删除掉了。但是公司现在以此为理由,说是给公司网站浏览量带来的损失,拒绝发给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并说会保留对我起诉的权利。我要求公司对这个处理提出证据和书面通知,但是公司却说我没有这样要求的权利。请问:一、公司是否有权利根据我的行为对我进行扣除工资的决定,或者起诉我(提供这个下载并不是我工作的全部内容,我的其他工作职责已经完全履行)二、关于这个版权的问题是否属于“不诉不理”?也就是如果日本方面拥有版权的公司不予对此侵权行为起诉,那国内的司法机关是否会做出处理?如果处理的话,责任属于我还是公司?另外要说明的两点,一是公司完全知道这些动漫内容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且我删除了自己上传的内容并离职以后,公司还继续让其他人做侵犯版权的动漫下载内容;二是这个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上过国家规定的保险,也没有对所有员工工资进行扣税,是所谓的“税后”,其实是逃税。请这里的法律专家帮帮忙,给我分析一下,我是否有权利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或者确实是我的责任呢?1、你公司无权对你做出扣除工资的决定,同时起诉你也不会胜诉。因为你公司对该部分内容并不享有知识产权,你的工作职责已履行完毕,同时,作出删除决定是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既是为了公司利益着想,也是依法维护知识产权者的合法利益。公司即应依劳动法律向你支付工资。2、关于版权纠纷的问题在民法范畴内,属于“不诉不理”,但侵犯知识产权严重者也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侵犯著作权罪。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动漫”符合该标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一。同时,行为人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该罪属于公诉案件,非民法意义的不告不理。公司扣发你的工资,是属于劳务纠纷,你应当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是“先裁后审”,即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方可提起劳动争议的民事诉讼。建议你尽快申请仲裁。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可见,这三种方法并非并列的可自由选择的关系,而是逐次递进的关系。确定侵权赔偿时,首先适用实际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或无法确定才会采用违法所得的方式;只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很少适用,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法定赔偿。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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