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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职责,尚未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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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因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有关人民政府接到关闭决定后,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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