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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对原告诉权的一种否定,是因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民事诉讼,一般不能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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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起诉。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之后,需要在7日之内做出决定。经过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那么通知当事人立案。但要是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话,则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要是原告方对裁定不服的,那么还可以提起上诉。至于驳回起诉,这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二十四条、《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立案后发现被告不在受理法院管辖范围内,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裁定驳回起诉,一种是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可再次起诉。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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