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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违约金法院能否认可?

2022-07-08
债权人为避免讼累、尽快实现权利,有时会适当妥协和让步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以调解书的方式将双方认可的方案固定下来。但若债务人仅以和解作为拖延手段,并无履行之诚意,则债权人很可能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调解书具有既判力(德、日等国通说采既判力否定说,与我国不同),除非能证明并非自愿或内容违法,让步已成定局;另一方面,若债务人拒不履行调解书,债权人最初让步之初衷则落空。为免前述情形发生,我国法律允许规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0条第1款),并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民事调解工作规定》第19条第1款)。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约定债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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