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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与扶养关系纠纷方面的内容

2022-07-26
因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婚姻法》第21条、第25条、第27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第21条、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4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确定的是“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246、抚育费纠纷”、“247、扶养费纠纷”。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交叉、重复问题。2008年《规定》将“抚养纠纷”与“扶养纠纷”并列作为第三级案由,在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项下分别列出“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在第三级案由“扶养纠纷”项下分别列出“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考虑到“抚育费”和“抚养费”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多次交叉出现,只是并未同时出现过,其含义并无不同。本《规定》以“抚养费”代替“抚育费”,并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抚养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之一,以便上下级案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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