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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表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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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情形有:主要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实务中,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针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已撤销违法行为的情况作出。现实中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具有可撤销性的情况;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已经执行,撤销并不能解决问题;有的行政不作为,因为时过境迁,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甚至申请人也不再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宣告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是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无论复议机关在对行政行为审查后作出何种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都代表着复议机关的意志,是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所有问题作出的新的认定。事实上,当行政行为被申请行政复议后,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的复议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归于无效;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因复议决定而获得效力。因此,可以认为,复议决定确认了原行政行为的效力。2、复议决定作为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同时也对其他行政机关产生拘束力。拘束力是一种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因此,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其所针对的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均受该行政行为的约束。此种约束表现在:作为相对人,应严格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作出相应的行为,履行复议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则应将该行政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国家机关,其他行政机关无权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表示怀疑。3、从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关系来看,复议机关有的是原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有的是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无论复议机关是上述哪一种,复议机关都毫无疑问享有对原行政机关的监督权。经过重新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定方式。因此,当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原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复议决定。原行政机关撤销经复议决定维持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对复议机关监督权的否定。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根据,也使复议制度形同虚设。4、那中认为行政机关可以自行纠错的观点不可取。即便抛开上述不谈,事实上,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仍应受到行政行为确定力的限制。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是基于法的安定性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而存在的,旨在避免行政反复无常及随意专横。因此,除非有正当理由(比如公共利益需要)并经过比例原则的衡量,行政机关不是任意撤销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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