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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没有开采资质,属于非法甚至犯罪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证或者证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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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关于非法采矿量刑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非法采矿违法罪的构成要件有: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 4、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
非法采矿的策划者、组织之、投资人、受益人作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甚至是首犯,是打击的重点。而对于被雇佣从事体力劳动,仅取得劳动报酬,而不参与利润分配的人员,实践中往往仅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述做法有违立法本意,因为刑法第343条并未规定,对非法采矿行为只打击组织者,而不打击参与者。对组织者以外的人员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当然,一般参与者,特别是一线出卖苦力的劳动者,其虽然明知从事的是非法采矿行为,但一概以犯罪论处,亦显失公平。因此,对共同非法采矿犯罪中除组织者、策划者、出资者、受益者以外的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参与时间长短,案发后表现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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