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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强奸对象、强奸人数、强奸次数、强奸场所、强奸方式及手段、强奸致人伤亡的后果等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强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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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按强奸之一判刑。强奸罪 第一百零五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二)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未遂构成强奸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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