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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冒用、转让、出借、出租制造或者修理许可证;(二)破坏计量器具封缄或者准确度;(三)...
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气、热能、燃油(气)、通信、医疗、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计量活动实施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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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接驳转运,不得配备敞开式压缩、分拣等现场处置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清洁直运规范要求的比例,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功能。
使用强制检定或者重点监管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登记造册,向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周期届满或者修理后继续投入使用的,应当重新检定。使用前款规定以外其他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检定、校准合格的,应当在计量器具明显位置加贴检定、校准合格标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时,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等相关信息和资料抄送民航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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