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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时,劳动者可领取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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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的降温费标准不同。 部分地区的降温费标准如下: 1、北京的降温费标准:室外高温作业人员不低于180元一个月;室内高温作业人员不低于120元一个月。 2、山西的降温费标准:240元一个月。 3、上海的降温费标准:200元一个月。 4、广东的降温费标准:150元一个月。 5、江苏的降温费标准:300元一个月。 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分娩后15天(4)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辅助分娩手术的,分娩后7天(5)分娩多胞胎的,分娩时遇难分娩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分娩后15天(6)分娩时不满3个月的分娩时间(包括自然流产期)分娩时间、分娩时间、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的医疗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的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的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后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费用分娩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来临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体检。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职业健康,提高生产效率,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各省市对防暑降温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范围内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员工出勤情况编制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确保清单准确无误。 第四条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防暑降温费发放清单,并进行发放。 第五条员工转场或离职,其防暑降温费需由工资结算部门进行结清。 第六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开具员工转场工资介绍单时,应将其防暑降温费发放信息注明。 第七条工会和纪监审计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区域划分 按照各省市地域划分为4类区域。 1类(共16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陕西省、山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类(共10省市):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江西省、贵州省。 3类(共4省市):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 4类(共1省市):海南省。 第九条防暑降温期划分 1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3个月(6月—8月);2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4个月(6月—9月);3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5个月(6月—10月);4类区域防暑降温期为7个月(4月—10月)。 第十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现场(包括车间)施工生产人员、现场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协调人员及现场技术人员等,每人每月200元。 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50元。 第十一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在岗人员按照考勤结果进行防暑降温费发放,不足半月(不含半月)的按半月发放,不足一月的按全月发放。凡待岗、年休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休假人员不享受防暑降温费。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 原则上各单位每月统计发放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发放时间。 第十三条各单位除发放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免费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解暑饮料和防暑降温药品等。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虚报冒领防暑降温费,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建设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各单位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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