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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还是需要酌情考量、详细分析的。如果农民社会抚养费利用的好,不仅利于环境保护的充分利用,也是对社会经济的一种弥补,不管哪一方面都是有利的。这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不仅规范了公民的行为规范,将国家发展保障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也展现了国家的权威性,不失为一个好政策。
其实农村户口都有取暖费不是真实的。已查证中央目前没有颁发这样的文件,新闻也没有相关信息。网上流传的都是虚假的信息,没有考证的。而且这样的事情最近一段时间是不会实现的。所以不要相信这些虚假信息,要是真有的话,新闻上会公布的。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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