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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出具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 2、有3种情况可以不予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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