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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担保人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所有人。 2、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处置的权利,那么法院就可以执行,如对执行有异议,可以提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之诉,也可以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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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 2、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 3、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但相关规定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应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在执行高某财产时,不能冻结其全部存款,即使高某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至少50%是归高某所有的。
(1)根据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例外情况: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不知道夫妻双方存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时,按照个人债务处理。
如果是这种情况,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一方单方面拿去做担保是没用的,必须双方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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