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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如下: 一、合同终止时间不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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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类似于以前的长期合同,“铁饭碗”,发生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随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是用工单位却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在合同订立主体、订立程序和订立形式上均无差别,其最主要的区别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确定的终止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期限,这唯一的区别造成了两者在本质上存在不同。其一,固定期限合同可以在合同到期时终止,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存在到期终止。我国的解雇制度可以分为解除和终止两类,劳动合同解除限制较严,在解雇条件上,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主要体现公法因素,完全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自设解除条件;在解雇程序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需要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非过失解除合同时,法律规定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在经济补偿上,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则只要期限届满即可,不再需要其他解雇理由;解雇程序简单,不需要提前通知;按照《劳动法》原规定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合同解除限制较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会把合同期满终止作为解雇的首选。即使《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由于解雇理由限制较严,难以满足,用人单位为避免非法解雇,在解雇时仍然会首选合同期满终止。在《劳动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虽然没有到期终止,但《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终止条件,当终止条件出现时,合同予以终止,这实际上为当事人留下了自由协商的空间。但《劳动合同法》取消了约定终止条件,除非当事人一方丧失劳动合同主体资格如用人单位破产解散、劳动者死亡失踪退休等情形,劳动合同无法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不存在到期终止,也不允许约定终止,用人单位在解雇时只能选择合同解除,面对《劳动合同法》严格限定的解除理由,解雇难度大大增加。其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难度大于固定期限合同。其实劳动合同解除上,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享受了特别照顾,即使在企业发生破产重整、严重经济困难、搬迁等情况下需要集体裁员时,《劳动合同法》也要求必须优先留用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固定期限合同则只留用签订较长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其三,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隐性成本更高。由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无法终止又难以解除,造成劳动者的工龄无限延长。劳动法律中诸多标准和工龄挂钩,例如员工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计算直接挂钩,工龄越长,医疗期越长,病假工资标准越高,又如经济补偿金根据工龄计算,工龄越长,经济补偿金越高。这些都可能增加用人单位的隐性成本。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两者比较大的一个区别就是:在固定期限合同下,当用人单位不再想留用某个员工时,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但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如果没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即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授权未下证专利交易的风险 由于授权未下证专利交易可以使受让方获得专利证书,将收购专利变为看似自行研发的专利,因此收到很多企业的青睐。但这种交易也是专利转让中难度较大的一种。 首先是授权未下证专利数量稀少。由于这种专利存在的时间窗口很窄,一到两个月左右,再结合客户需求的专业范围,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 其次是存在一定风险,一方面该专利尚未真正授权,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中介机构或者出让方向受让方隐瞒专利申请进度的情况,可能该专利授权前景尚不明确,即以高价进行出售,后期未能获得授权,给客户带来损失。另一方面,要在签订合同后,国知局制作专利证书之前这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过程并不可控。有时候在变更手续提交之后,尚未进行变更,国知局就按照之前的申请人制作了专利证书,这样就会导致后续交易无法履行。 第三,更重要的是,大部分愿意拿出来进行交易的授权未下证专利往往不具备转化价值。试想如果你是发明人,会将一项真正有价值的专利在没有授权的时候就草草转让吗?真正明智的做法是自行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在专利技术的成熟或衰退期才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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