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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
复婚后,在离婚之时分割到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婚首先办理完毕后,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以下财产除外: 一、一方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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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后,在离婚之时分割到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婚首先办理完毕后,婚后获得的财产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以下财产除外: 一、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二、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1、如果是得来的遗产,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是基于继承得来的遗产,则属于个人财产;3、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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