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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的制度中,离婚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在民政局登记离婚,民政局会给当事人发离婚证,这是两人解除婚姻关系的证明。另一种离婚方式是双方...
民事判决书不是离婚证。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而离婚证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两者是不一样的,只是在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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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不是判决书。 一、区别如下: 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 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 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诉讼离婚,即男女一方到法院直接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当事人不必再去其他相关机关办理离婚证明。这是因为民事判决书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已经生效的判决对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以生效判决书为据,办理户口分立等事宜,并可以用此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5民初69329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市***区,现住**市***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相识,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发生矛盾,且被告经常限制原告的自由并在酗酒后实施家暴行为,故原告于2015年10月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承诺改正过错,故原告申请撤诉。然双方关系却更恶化,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卫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但原告诉称不符事实,其未对原告有家暴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系原告有外遇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现要求原告返还婚前用于购买家具的钱款人民币7万元,返还结婚时被告父母给予原告的彩礼现金8.8万元,赔偿被告离婚损害赔偿费5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5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初双方因故发生矛盾后分居,同年10月原告曾提出起诉要求离婚,后双方签订协议书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2016年1月14日,原告在车内与男性网友聊天,被告知悉后赶来,原告即欲驾车逃离,被告趴在车上进行阻止,原告强行倒车导致被告摔倒受伤,构成轻伤二级。原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向本院交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现原告再次提出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陈述婚前被告交付的7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购买的家具属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另5万元在婚后用于共同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彩礼其没有收到;关于婚后被告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也已用于日常生活;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其不同意赔偿。被告陈述婚前转付给原告的7万元原告并未用于购买家具和夫妻共同生活;婚前由原告父母收取的彩礼也未用于婚后生活;婚后转给原告的2万元,原是要转给自己父亲的,后转错给了原告;关于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金系因原告故意伤害被告身体,该行为对被告造成的伤害理应由原告赔偿。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结婚登记摘要、第一次起诉离婚的相关材料、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出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被告主张其婚前交给原告的购家具款,此款应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原告自认此款中只有2万元用于购买家具,故另5万元仍应归被告所有,原告认为该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未举证证实,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的陈述不能全部采信,本院酌定由原告返还被告购家具款2万元。关于被告在分居后转账给原告的2万元,被告认为系误转,没有依据,此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告陈述已用于日常生活,未举证证实,故原告应给付被告分割款1万元。关于被告主张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由于原告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告身体受伤,原告除对被告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外,还应在离婚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本院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损害赔偿金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 (二)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卫某某婚前购家具款20,000元; (三)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元; (四)原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卫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2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徐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 看到这里,ask.com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因此离婚案件的判决书,所属的文书类型就是民事判决书,有了该判决书后,就代表相关的法律关系就会因此发生改变了,好了以上就是离婚案件民事判决书范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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