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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执法单位或者委托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申请...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复议机关正确、及时审理复议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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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看起来相似其实有时大相径庭,原因至少在于三个方面。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从来未进入我国理论界研究的核心领域。受大陆法系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学者普遍推崇行政诉讼而有意无意地忽视行政复议,他们中许多人对行政诉讼抱持无条件的热忱,而对行政复议带有一种天然的淡漠感,行政复议当初就是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并不重要的环节顺便提到的。
申请复议范围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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