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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过错一般不能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过错一般不能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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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况讨论,并非所有的责任由医务人员进行担责。 首先,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等等的情况下,都是医院在承担责任。但是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并且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在个人信息的保护中,我国法律一直在进步。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也应当属于医疗事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过错一般不能追究医生的责任,而由医疗机构承担。 但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妇产科的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而出了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然后再根据医生的过错追究相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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