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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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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 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不管是伪造公司债券,还是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从《刑法》条文上来看,若是以上两种行为都入罪,那么后者的处罚是比前者的要重的,具体伪造者的量刑情况,需要由法院来确定。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 1)公司名称; (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伪造公司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对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和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扰乱证券管理制度;达到更大的金额。 三、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为一般主体; 第四,本罪的主观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和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希望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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