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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在入刑案件中, 既遂, 又未遂, 这种情况如何认定

2022-03-07
这种行为属于即遂,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当中,不是未遂。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国家对毒品犯罪打击严厉,如果是运输毒品330克,通常要在15年量刑。如果是从犯,不是主要参与者,仅是为了混碗饭吃,而帮助别人带毒,也不知道下家是谁,上家是谁,仅是听从指挥,带毒,到时候有人接送,那可以从轻判处。由于不了解案情,不知道被告人为什么带毒,带毒的目的是为了再次贩卖还是帮助他人窝藏,还是就想非法持有,现仅是做一简单分析。本人专职做刑事案件的,也研究了最高法院对许多贩毒处罚判决的案例,知道该从哪个角度来寻找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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