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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等活动。
公共机构应当落实下列节能管理工作:(一)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二)带头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能源消费状况;(四)对重点用能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本市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节能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科技推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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