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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暴力拆迁等突发状况,不能以暴制暴,尽量平复自己的心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当然面对蛮不讲理的拆迁人,心里是十分委屈和愤怒,难免做出...
国家规定不管是以什么项目用地都需要有征地批文、公告、补偿安置协议。对方强行施工肯定是违法的,面对违法强拆,应该果断采取行动。强拆之前,采取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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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先核实征收审批手续合法性,征收批准时间直接决定补偿标准。 第二,具体涉及到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以征地批准机关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结合相应市场评估值为准。
(一)申请人主体条件 根据《条例》规定,申请人应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余主体均无申请法院强拆的权利。 (二)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与“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是并列关系。即,当此二者同时满足时,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已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则政府无权直接申请“司法强拆”。由此可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已成为“司法强拆”的阻却性事由。有观点认为,这一规定与《行政复议法》存在冲突。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而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不能申请法院“司法强拆”。事实上,申请“强拆”前的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本身便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阻却性事由。征收补偿决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并未停止,而司法强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仅是对征收补偿决定的一种执行途径,《条例》将强拆权限全部交由法院行使,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执行方式的特别规定,并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的上述规定,二者在此问题上并不存在冲突。 (三)被申请人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司法强拆”还应确定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是否届满,被征收人是否存在不搬迁的事实。任何强制执行的前提均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司法强拆”过程中,同样需要具备这一事实要件。若被征收人主动履行补偿决定,“司法强拆”则失去了事实基础。
1、确认拆迁主体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谁也不想遭遇暴力拆迁,但还是要做好相关准备:完整拍摄房屋内外情况,妥善保管土地或房屋合法证件,尽可能搜集拆迁方发送的一切材料,可以在房屋周围的隐蔽处安装摄像头,拍下强拆人员和强拆行为,确认暴力拆迁主体。 2、灵活保存证据 暴力拆迁中保留现场证据也要讲究方法策略,要灵活巧妙一些。最好事先与周边的亲戚、邻居达成同盟,一旦遭强拆,让他们从旁帮忙拍照或录像,并且及时报警,尽量不要自己上阵,举着手机和对方正面交锋,避免遭到不必要的身体或财产损害,更不要以暴制暴,触犯法律,最终悔恨一生。 3、果断报警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指出,公民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及时调查处理并制作受案回执单交与报案人。被拆迁户在暴力拆迁过程中未及时报警的,被强拆之后切勿妥协拖延,要第一时间电话报警或者到当地派出所、公安局现场报警,要求立案。报警记录和受案回执单等重要证据要妥善保留。 4、保护自身财产 家中现金珍贵财物及时转移,保留正常生活用品即可。如果有需要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人身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诉讼期间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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