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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2002年《出口退税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裁判文书中不能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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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虚开发票罪刑事立案标准是: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 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德州虚开发票罪刑事构成要件有: 1、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规定;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 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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