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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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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包括以下内容: 1、如果鉴定材料损坏,委托人不能补充; 2、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进行鉴定的; 三、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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