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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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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如下: (1单肢瘫(肌力4级)。 (2颅盖骨缺损625px2以上。 (3轻度外伤性癫痫。 (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7轻度尿崩症。 (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9面部瘢痕375px2以上,影响容貌。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14一眼低视力2级。 (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2舌体缺失13以上。 (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5支气管成形术。 (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7呼吸困难Ⅱ级。 (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31胃部分切除。 (32肝切除13以上。 (33胆道修补术。 (34胆囊切除。 (35胰修补术。 (36脾脏部分切除。 (37小肠切除小于13。 (38腹壁缺损250px2以上。 (39轻度肛门失禁。 (40一侧肾部分切除。 (41输尿管修补术。 (42膀胱部分切除。 (43尿道修补术。 (44一侧睾丸切除。 (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47阴道成形术。 (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100px以上。 (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56上肢骨折,遗有150px以上短缩畸形。 (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60下肢骨折,遗有100px以上短缩畸形。 (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2、工伤的鉴定标准如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或三处以上≥1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
2021年全国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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