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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
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2)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4)依法提交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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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信封复印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评审委托书、主体资格证书等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是依法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当事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提出需要公开评审的具体理由。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下列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1)当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2)需要请出具过重要证言的证人作证、质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公开评审:(1)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询问的;(2)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的;(3)其他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情形。已经进行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3条;《商标评审规则》第6、45、46、47、49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自治作为小区管理的一种形式,是需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成立的,虽然该组织不属于行政机构,但可以根据业主的相关情况来履行管理职能,具体情况下还需要结合实际的管理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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