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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不是重复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不是重复诉讼,重复诉讼是指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或者关于同一事件...
无效合同另诉不是重复起诉。重复起诉是指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显然另行起诉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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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是极其简单的问题,我认为你的起诉不是重复起诉。因为合同效力诉讼和合同撤销之诉是两个性质不同的诉讼。一个符合撤销条件的合同,如果在未请求撤销之前是有效的,所以你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而被驳回,并不代表你丧失了撤销权。你有权提出撤销之诉。这不属于一事不再审的重复起诉。因为诉的理由、诉的标的已经和合同效力之诉不同,属于不同的诉,显然不属于撤销之诉。你按照我的观点不会错。这问题很简单,不要想的太复杂化。
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观点一: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有限制 其理由是: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其主要目的是追求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因此,确认合同无效是一种债权请求权,应当受到诉讼时效制度的限制。他们认为如果对合同主张无效的权利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所有的法律关系就有可能永远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加以安全得不到保障。 观点二: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有无限制要分情况 绝对无效的合同的确认不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相对无效的合同应该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其理由是:在绝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的订立违反私法自治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因而法律政策上应尽量增加或提高法律行为被宣告为无效的机会。在相对无效的情形下,法律行为虽具有无效的原因,但国家否认其效力,其目的在于维护个别的,特殊的利益或特定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而为避免使无效主张或诉请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他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故而对主张无效应有一定期间的限制。 观点三: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限制 认为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种观点被称之为“否定说”。否定说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有效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由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而如果合同无效应受期限限制的话,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的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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