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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终审判决在送达后立即生效,是不能再上诉的。 如果你对民事终审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 具体的你可以参考《民事诉...
1、民事案件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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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判决书下达半年内申请再审,来维护你的权益1、如果省高院所作出的判决是一审判决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如果省高院的判决是二审判决的,则该判决属于终审判决,不可以再上诉。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的,则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对判决不服的处理:可以上诉,对法律效力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并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
只能说对部分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对部分判决、裁定是不能上诉的,比如适用特别程序和小额程序审理的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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