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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2、这种行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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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有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违背《刑法》246条限定,构成侮辱、诽谤罪,属自诉案件,能够到法院诉讼; 2、情节轻微的,可依据《侵权职责法》限定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注意将网上信息保存,及时提供给法庭。 4、《诉讼花费交纳办法》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牵涉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出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出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1、所谓“人身”,具体实义是指人的生理性身体,包括人的生命,它与“人格”在语义上存在严格的性质区别。2、所谓“攻击”,是指物理性、生理性的动作行为,把它代替“诽谤、抨击”显然是一种过度诠释。也就是说人身攻击与生命威胁是同等性质,完全不同于人格侮辱、人格诽谤。3、所谓“人身攻击”,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法律上称之为侵犯名誉权,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3、每个人都有人身权,包括身份权和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而身份权包括了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等等中的人身权以及、亲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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