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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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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既有子女(部分或全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子女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功能,又具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优先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功能。代位继承制度是抚养>抚养的一项重要法定继承制度。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法定继承人地位的否定是对抚养>抚养的误读。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进行司法解释,以统一对代位继承制度的认识和司法尺度。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因为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又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继承制度。比如甲乙丙三代人,没有其他近亲属,如果乙先于甲死亡,那么甲死亡时,其遗产可以由丙代位继承,并就是代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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