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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顾问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一)在境外设立,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二)所在国家...
境内机构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60个工作日内重新申请境外证券投资业务资格,并向国家外汇局重新办理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申请、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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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财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履行下列托管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二)办理境内机构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三)保存境内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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