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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监护设立的方式有三种:(1)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
不动产可以增加监护人姓名,因为被监护人未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要孩子的共同监护人同意,就可以在不动产证上增加其他监护人的名字。 但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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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在正常的情况下监护人是无权处理被监护人的任何财产的,但是因为需要给监护人缴纳教育费用,或者筹资医疗资金,监护人是不需要征求被监护人同意的。除了这两种情况下,监护人私自处置被监护人的任何财务都是犯法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监护人的变更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通过诉讼撤销监护后,原监护人的监护权利被取消,依法应另行确定监护人。所以,撤销监护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不再需要监护,而是撤换新的监护人,这实际上是监护人的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二)监护人的终止监护的终止,设定监护的客观条件自然消失,导致监护的存在成为不必要,从而解除监护关系。引起监护关系终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 1、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达成年。 2、被监护的精神病人痊愈,并已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监护的裁决。 3、监护人死亡。
只要能证明这人确实有监护权,没有规定必须要办理公证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的手续。不过,你既然担心过户是否会存在障碍,你可以咨询一下房地产交易中心,对于你们这种情况,是否有手续材料上有特殊的要求。如果没有特殊要求的话,可以正常履行合同。监护人是否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房产,不是你能够查实的范围,当然,为了谨慎,你可以让对方出具一份关于售房目的的承诺书。我认为,只要你方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也不存在不合理低价的话,就算以后出售方内部有纠纷,你也可以主张善意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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