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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公司如何注册,一、办理机构: xx市工商局各分局注册登记处(科)。二、登记管辖:工商局各分局负责登记管辖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三、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四、注册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五、注册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3.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与经营场所证明; 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 7.法律规定须报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六、办理程序:办事程序:咨询→领表→登记→领照;登记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七、登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有哪些条款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八十九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成立合伙企业的条件如下: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而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人;2、书面合伙协议;3、各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出资;4、合伙企业名称;5、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提交的文件有:1、所有合作伙伴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所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所有合作伙伴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目的和经营范围、姓名和住所、出资方式、金额和支付期限、利润分配和支付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合伙企业的解决方案;5、出资权属证明;6、营业场所证明;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其他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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