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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工作...
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界定和制定本罪的法律意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积久而成的风尚、习俗,是逐渐形成的难以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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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对各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也就意味着对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平等权利、民主权利的破坏.刑法将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犯罪而加以处罚,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类犯罪,其实质就是通过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从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犯本条所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强迫少数民族改变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或多人侵犯、手段恶劣、引起民族纠纷、民族矛盾的,造成骚乱、示威游行或社会秩序严重混乱,产生恶劣政治影响的。根据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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