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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对胎儿的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接受遗产或者遗赠。但是,如果胎儿娩出时为...
只有等到胎儿活着出生成为婴儿时,他才具有权利能力,真正取得遗产。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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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也就是当胎儿出生为活体时,不论是出生多久之后死亡,只要出生时为活体,胎儿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可以享有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如接受赠与、获得继承等。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胎儿可以继承遗产,但胎儿是死体,不能继承遗产。 依照《民法典》第1155条的规定,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不保留的,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除。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死亡的,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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