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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无责任如何赔偿第76条条 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
一、既是意外,司机原则上不承担二、如果是天桥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可追加天桥的建设方和管理者的相关责任三、如果已参加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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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机动车无责任,应由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无责限额内赔偿。对于不够的部分,如果全责一方为机动车,则由该方赔偿。如全责方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无责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交通事故无责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有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等同于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危险性大,而行人和非机动车相比而言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该承担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很明确,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第(四)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一、既是意外,司机原则上不承担二、如果是天桥的质量问题引起的事故,可追加天桥的建设方和管理者的相关责任三、如果已参加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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