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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经营者销售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批棉花附有质量凭证;(二)棉花包装、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三)棉花类别、等级、重量与质量凭证、标...
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冒用棉花质量凭证、标识、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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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棉花质量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监督抽验的内容是: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证书和公证检验标志是否与实物相符;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的棉花质量公证检验是否客观、公正、及时。监督抽验所需样品从公证检验的留样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样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检验结论。
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建立、健全棉花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棉的类别、等级、数量与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相符。棉花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棉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棉花经营者不得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令棉花经营者将未经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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